网购时,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。但有些商家往往以商品已经开封为由拒绝退货。这合法吗?
3月2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(一)》,主要规定了网络消费合同的权利义务、责任主体的认定、直播营销的民事责任、外卖餐饮的民事责任等。,并将于3月15日实施。
《规定》明确,消费者因确有必要对商品进行开箱检验,且不影响其完整性,电子商务经营者主张不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同时,签收后商品质量合格的格式条款也被认为无效。
《条款》第一条列举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不公平、不合理的格式条款,如“签收货物视为合格”、“经营者有权单方解释或最终解释”等。明确了含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。
此外,《规定》明确虚假账单、评论、流量合同无效,从而切断网络消费市场“黑灰产”的链条。